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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分支机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自然年还是满一年
正常情况下是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还存在两种情况:中间开业,从开业起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题主是否想询问“成立不到一年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吗”?不需要。
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吗?
1、法律主观:在我国虽然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但是有些企业是不能够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2、参照《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是直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行业平均水平)预计利润,再按预计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很明显你这个是被核定为行业利润率10%,按收入的10%缴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栏次勾选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应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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