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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的发票进项税额一定不能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角度,上述税收政策要求“三流一致”,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政策上未要求“三流一致”。
理论上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这三流要一致。
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而非三流必须一致,才能抵扣进项。
“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虚开”,是虚开发票的简称,包括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等,但通常特指虚(下文均指虚开专票)。
三流一致的税法规定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为了防范虚,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税法最新规定如下: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法律分析:纳税人向售票方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并不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无论是谁支付,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是开具专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则收到这样的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务三流不一致怎么解决
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
“三流不一致”的发 票进项税额也不是一定不能抵扣,但存在风险。
未开具空白发票退回,具体操作为:进入开票系统中,对所有未开具发票进行未开发票退回操作。 备份客户、商品编码:进入开票软件,打开客户编码和商品编码,手动导出原有客户编码、商品编码,以备升级后恢复。
三流不一致,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理论上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这三流要一致。
三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何理解?
1、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款仍然保留。
2、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为了防范虚,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
3、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流不一致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方面。通常而言,三流一致是税局用来认定交易真实的依据之一,如果企业存在三流不一致,那么可能会面临:进项税不能抵扣、补税+滞纳金,严重的甚至还会有罚款。
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而非三流必须一致,才能抵扣进项。
在增值税管理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则不予抵扣。
所谓的“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与资金流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货物的销货方与购买方、资金汇出方与汇入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与接受方完全一致。
增值税可以抵扣的条件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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