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辞退员工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公司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除非是符合特定过错条件的情况)而辞退孕期女职工。
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导致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无效情形,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孕期,公司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需要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公司不得以业绩不好等一般性理由进行辞退。如果发生违法辞退,女职工有权通过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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