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等方式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规定。这包括任何试图减轻或免除商家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如果这些文件中含有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内容,那么这些内容被视为无效。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格式条款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要求,当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提供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方必须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
这些法律规定共同确保了消费者在面对预先制定的合同条款时,能够得到基本的公平对待,防止商家利用不平等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商家违反这些规定,消费者有权挑战这些霸王条款的合法性,并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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