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职书一旦提交给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单方面撤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即劳动者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一旦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实践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允许撤回离职申请:
1. 用人单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同意撤回离职申请,那么员工可以不离职。
2. 未实际办理离职手续:在一些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尚未进行实质性的离职处理,如工作交接、替代人员安排等,且劳动者及时表达撤回意愿,个别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撤回请求,尤其是在用人单位的行为表明他们尚未完全接受离职决定时。
3. 特殊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能证明其离职决定是在冲动或非理性状态下做出,并且迅速采取行动撤回,同时用人单位没有基于该离职决定采取不可逆的行动,个别案例可能会有撤回的可能性。
虽然一般原则下离职申请难以撤回,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的沟通情况、用人单位的反应以及是否已经进行了离职流程的实质性进展来判断。如果劳动者希望撤回离职申请,应尽快与用人单位沟通,并最好得到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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